《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5期目录与摘要
1.消费税法上的“应税消费”——兼论消费税立法中的税目体系构造
作者:叶金育(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德瑞(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历经《消费税暂行条例》创制、修正和数次税制调整,我国“税目主导型”消费税制体系得以生成。考察既有消费税法文本与制度变迁实践,消费税税目始终局限在应税消费品领域。这一现象不仅背离了内含消费品与服务的“消费”本体机理,而且曲解了消费课税的消费税事物本质。求本溯源,作为消费课税的典型,消费税课税对象当为应税消费。以税目出现的应税消费理当包括应税消费品与应税服务,必须是生活消费和最终消费,而且原则上应是调节性消费。基于这一应税消费的事物特性和构成要件,无论是消费税制调整与改革,还是消费税法起草与设计,都有必要回归消费税之应税消费本质。据此,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剔除生活必需品税目、增设奢侈品税目与协调关联税制中的产品税目三维策略,全新改造既有应税消费品税目体系;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借助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应税服务税目结构,将娱乐服务中的高档服务改造为消费税应税服务税目。如此,既可对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流转税体系变革,又可驱动消费税制的全面升级,还可助力消费税法的科学制定。
【关键词】消费税 税目 应税消费 应税消费品 应税服务
2.我国国有企业财政补贴的作用机理、现实迷失与硬预算约束
作者:陆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财政补贴产生于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初期。彼时,国家出于“疏解改革压力,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目的,对国有企业实施了全面的预算软约束的财政补贴,但这种财政补贴终究只是权宜之计。当改革发展至一定阶段,国有企业财政补贴的效用会发生改变。此时,如果坚持原有的预算软约束财政补贴,将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贸易摩擦和社会资源的浪费,甚至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更为明智的选择自然是硬化财政补贴的预算约束。本文建议引入竞争中性原则和借鉴欧盟国家援助政策,建立预算法和竞争法相互交融的双重法律体系,探索一种硬预算约束国有企业财政补贴的法律进路。
【关键词】国有企业财政补贴 竞争中性原则 竞争法 硬预算约束
3.欧盟海关法典上的通关、海关债与担保制度
作者:郑伊【中山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国际税法博士(JSD)】,杨小强(中山大学法学院税法与资产评估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欧盟对海关和关税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不再单独制定海关法和关税法。2016年新欧盟海关法典构建了海关法律的新逻辑与新技术,注重通关、海关及担保三个支柱,海关当局主要负责对欧盟的国际贸易实施监管,从而促进公平、公开的贸易。海关申报分为标准海关申报、简化申报和补充申报,其中简化申报尤受重视。报关全部使用电子数据处理技术。欧盟海关法典不仅引进“海关债”的概念与体系,包括进口海关债、出口海关债,以及违规行为导致的海关债,,而且特别重视海关担保制,细化了担保规定。我国正在进行海关法修订与关税法立法的相关工作,作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的欧盟,其海关法典注重通关海关债与担保制度的基本逻辑与技术细节,对我们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研究价值。
【关键词】欧盟 海关法典 通关 海关债 海关担保
4.人工智能的立法回应:挑战与对策
作者:李晟(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进行研究,应当避免过于超前的想象,不将人工智能视为一种抽象的高度智能个体,而是将人工智能进行一种广义的弱人工智能理解,强调进入各类日常生活场景分散运用的算法,从而视之为与互联网生产关系紧密结合的一种架构。基于这样的理解,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可以理想类型化地提炼为安全、权利、治理三个层次。安全层次的挑战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不确定性或滥用,权利层次的挑战表现为人工智能介入生产生活场景造成的利益关系重构,治理层次的挑战表现为人工智能的运用改变了社会治理的权力关系,形成新的治理结构。基于类型化的区分,针对三个层次挑战做出的立法回应应当采取针对性的不同对策。对于安全挑战与权利挑战,侧重于立足既有法律制度进行小幅度的调整,又有保障对技术发展的激励;对于治理挑战则应该更为审慎应对,重视以立法手段回应,强化法律约束,避免市场平台的算法治理凌驾于法律治理之上。
【关键词】人工智能 立法 安全 权利 治理
5.人工智能法益位阶研究
作者:袁曾(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后)
【摘要】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已经对人类社会的整体结构造成了冲击,但现行法律规范缺少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统一价值标准,有必要针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尤其是人工智能法益做出准确的价值位阶判断。价值判断的核心理念是梳理人工智能法益位阶顺序,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以人为本,人工智能的发展必须适用服务于人类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并基于此设计法律伦理框架。该框架包括承认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对人工智能法益设定原则性的法益阈值范围,明确具体案件裁判适用的个案利益判断原则、比例原则,引入阿列克西比例原则,在法律无法穷尽列举法益的情形下,对人工智能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证成,法律以实现利益与解决利益的冲突为核心,在确保人类整体利益和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之间保持平衡。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益 有限法律人格 比例原则 法律主体
6.法规影响分析程序:提升立法质量的事前之道
作者:何跃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摘要】提升立法质量是后立法时代所有立法机关面临的共同难题。解决这一难题首先应明确立法质量的概念与构成要素。立法质量是立法产品满足法律主体需求的特性之总和,这些特性应由形式要素、程序要素与实质要素三方面共同构成。基于人民群众对立法质量迫切需求的现实,当下提升立法质量尤其应当注重实质要素。实质要素的提升应当更多考虑从事前而非事后角度入手。法规影响分析程序(RIA)便是一种从事前程序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程序安排。引入这一程序,在国内具有实现立法为民、有效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的重要意义。但检视我国立法法和地方立法中的程序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已有立法程序与RIA还有不小的差距,在实践中并不十分重视事前程序,虽有注意听取公众意见,但听取的过程、听取的结果、替代措施的考量等并未有较为成熟的程序规定。在法案草拟阶段,存在立法规划、法案提出、实际草拟等三大方面的问题。有鉴于此,为了克服引入RIA面临存在的基本理念尚未形成、具体操作经验缺乏等难题,建议从修正和设计符合我国立法现状与需求的法规影响分析程序的基本理念、基本流程、推动单位和责任机制等方面加以解决。
【关键词】立法质量 事前程序 法规影响分析程序
7.知识产权的地方立法权限与空间——以各地著名商标法规被废止为切入点
作者:罗玥(中山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本文以各地著名商标法规被废止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立法权限、合法性与适当性等问题,并提出改进相关立法的思路。在立法法的框架下,地方立法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一定立法权限,相关地方立法除了应在立法权限和内容上合法以外,在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导向和深入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还应特别注重立法的适当性与合理性,尤其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本文提出从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两方面来理解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主要功能,并合理界定其立法的事项与范围。地方立法应当谨慎运用激励和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行政措施,避免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市场竞争。而地方立法在完善和改进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对权利滥用的监管方面具有更大的空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强化对地方立法的监督,保证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质量,实现法律统一性和多元性的合一。
【关键词】知识产权 地方立法 著名商标 备案审查 立法法
8.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实践问题
作者:马竞遥(广州医科大学法学系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三类地方立法事项的法律规定存在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在立法实践中产生了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过度泛化解释、地方立法主体权限划分不明、立法质量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本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三类事项的内容,并通过立法进一步配置地方立法权限。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从严审查,设区的市也应适当节制行使地方立法权。
【关键词】立法法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 立法权限
9.卢梭与抽签——评《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
作者:章永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
【摘要】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从雅典到威尼斯》一书为读者理解卢梭在《波兰政府论》中对于波兰国王产生方式的立法设计,提供了一个清晰而富含启发力的理论框架,王绍光将西方对于抽签的运用分为“民主抽签”与“共和抽签”,前者以古希腊民主城邦为代表,后者以罗马共和国、佛罗伦萨共和国以及威尼斯共和国为代表。以王绍光的总结为参照,读者可以看到,卢梭在《波兰政府论》中设计的先抽签,再选举的选王机制,最接近威尼斯共和国的“共和抽签”选拔方式。与此同时,尽管卢梭坚持人民必须亲自出场立法,但他对于“主权”与“政府”的二分,深刻影响了后续理论家对于“主权”与“治权”的二分,这种区分成为精英主义式的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基础,从而使得票选,而非抽答,成为民主的核心标志。
【关键词】卢梭 抽签 选举 立法 主权